小課堂丨固廢危廢常識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根據污染特性,固體廢物可分為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的主要來源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指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又分為第一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第二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一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按照《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污染物的濃度均未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且PH值在6至9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按照《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規定方法進行浸出試驗而獲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種或一種以上污染物的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或者是pH值在2-6、9-12.5范圍之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